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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体育“典型案例”系列宣传(一)
发布时间:2024-02-09 19:11浏览次数:

  鸿博体育为进一步传递司法行政温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效用,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台州市司法局坚持质量优先,积极挖掘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例,推出“典型案例”系列宣传栏目。

  吴某平时爱好花鸟,于2021年底和2022年3月份分两次以600元2只、800元2只的价格从花鸟市场购进4只画眉鸟,养在自家店里。2022年8月,被辖区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经鉴定,该四只鸟均为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每只画眉鸟价值5000元,吴某豢养的4只画眉鸟涉案价值共计2万元,故认定吴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16日,天台检察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郑茜娇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嫌疑人吴某已供述并承认购买涉案画眉鸟,且对物种鉴定意见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承办律师经认真阅卷后却发现全案所有证据并未提及涉案画眉鸟是否系野生品种。售卖店家更是直接否认了其有售卖过画眉鸟的事实。承办律师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要充分考虑涉案画眉鸟系野生或者人工繁育问题,案卷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画眉鸟是野生还是人工繁育,画眉鸟来源不明;二、此罪的入罪标准要求涉案价值为2万元,在未明确涉案画眉鸟是否野生的前提下,价值是否为2万也无从确定。

  在存在上述两处疑点下,承办律师认为无法认定受援人吴某构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察机关最终全部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受援人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承办律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的同时,利用刑事案件辩护人独立辩护原则,认真负责对待援助案件,运用“疑罪从无”这一刑法重要原则,最终本案以存疑不起诉结案,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甲与赵某乙系兄妹关系。赵某甲与妻子吴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赵某丙,201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赵某甲患有精神病多年,于2009年6月被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近年来,赵某甲一直由妹妹赵某乙在照顾其生活并送医治疗。期间,女儿赵某丙拒不支付赵某甲的生活费及医疗费,也拒不担任其监护人。

  为维护赵某甲的合法权益,赵某乙于2022年3月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鸿博体育。因本案涉及残疾人赡养纠纷,经审批,中心先后对赵某乙申请宣告赵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以及赵某乙代理赵某甲诉赵某丙赡养纠纷等两个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邵仙飞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为赵某乙撰写申请书,以其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赵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某乙为监护人。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判决支持了上述诉求。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又为赵某甲代写起诉状,以赵某乙作为监护人,代理赵某甲起诉女儿赵某丙,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及治疗费等。

  本案通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特别程序和“赡养纠纷”的诉讼程序等两个程序,经历近一年时间,最终帮助一位精神残疾的受援人成功解决了赡养的难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甲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赵某乙能否担任赵某甲的监护人。通过前期的司法鉴定,结合承办律师对我国《民法典》关于监护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最终解决了赵某甲监护人缺位的问题,也为后续起诉要求赡养费时处理诉讼主体问题扫清了障碍。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赵某甲终于实现了法律赋予其“老有所养”的权利鸿博体育。

  2020年12月,冯某在A公司承建的厂房工程磨地坪时,不慎从二楼露面空洞踩空摔下至地面,医生诊断为:腰2,3椎体骨折,左耻骨骨折。2022年8月,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期间,包工头程某为其垫付部分医药费后,甩手不管。

  今年年初,冯某来到了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孙悦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冯某当面了解情况。原来:此项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关系,A公司在中标后,转包给承包老板和某,和某又转包给包工头程某,程某招用了冯某做泥工一职。受援人冯某受伤后,三方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承办律师在与A公司沟通时,A公司表示自己与承包老板、包工头之间签订过协议,其中有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与A公司无关”,且冯某不是其公司招聘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赔偿义务。承办律师展开调查,发现无论是承包老板和某还是包工头程某均没有承包资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是否需要承担农民工的工伤赔偿责任?2.用工单位、实际承包人、包工头私下签订免除农民工工伤赔偿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

  承办律师与冯某确定了仲裁请求事项鸿博体育,把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玉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与A公司条分缕析、释理说法,阐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其与和某以及程某之间的协议,应以不能损害冯某的权益为前提,在反复协商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鸿博体育。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层层转包的现象,不规范转包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此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了冯某与用工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对建筑行业违法转包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规范转包行为、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2021年6月,周某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先后经历了6次化疗和脊髓移植手术。2022年6月16日,周某脊髓移植术后13天,收到了丈夫陶某起诉离婚的开庭传票,陶某开始拒绝再为周某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离婚案件的开庭日期迫在眉睫,周某通过村法律顾问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法律援助申请事宜。中心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得知,周某最担心的是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并且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周某术后还须在无菌环境休养观察数月,中心工作人员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为周某办理好了扶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所需的全部手续,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得知,陶某名下的房子、车辆均系婚前全款购置,名下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如周某同意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分不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陶某名下有个人财产,现以“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为由,要求陶某支付扶养费,更能解决周某当下的经济困境。

  承办律师立即着手代理周某提起扶养费诉讼,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扶养费等费用。离婚案件,周某则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不同意离婚。最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周某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的主张。

  该案例是一起因妻子生病丈夫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引发的扶养费纠纷。在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拥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以“扶养”为切入点,多次与法官及当事人努力沟通,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卢某某、包某某在三门县开设了一家某某烧烤店,两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两人以18-20元不等的价格陆续从他处购买“香丝”164余斤,在其经营的烧烤店内进行加工,并以58元/盘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4月26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冷藏柜内放有疑似织纹螺,吧台点菜单上写有“香丝 58”字样内容,且有顾客正在食用疑似织纹螺。该局对现场发现的疑似织纹螺进行现场称重并扣押,重量为39.85公斤。经鉴定,该疑似织纹螺学名为细肋织纹螺,隶属织纹螺科。2022年5月6日,该局以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为由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5月7日将该案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经查,两人在经营期间,共销售织纹螺至少15公斤,非法获利至少1000元鸿博体育。

  该案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何晓佳律师担任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认真进行阅卷,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围绕着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后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案属于典型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在我县具有较高的案发率。该类案件的诱发原因并非是被告人想追求造成他人中毒或者其他人体健康不良影响等后果发生或者加重这些危险的扩大,仅仅是因为被告人抱着侥幸和盲从的心态,明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该物品,但看到别的同行都在销售经营,心生出自己也愿冒风险的不良想法,以为不会出事,才从事了生产、销售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获利也相对较少,也未造成他人中毒或者其他人体健康不良影响等后果发生,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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