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体育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概念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鸿博体育,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潢鸿博体育,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驰名是要求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收到格外的保护。它一定是知名的,但也不要求是注册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2)行为方式: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行为效果: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模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模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B )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表现: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3)行为目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鸿博体育、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1)行为主体:各经营者: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3)行为效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鸿博体育,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来源正当+违约)
(2)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行为表现: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鸿博体育、使用等。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行为主体:经营者,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一、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1)主体: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概念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1)行为主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表现: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行为对象: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注意: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甲家具公司一直采用国内普通木材加工家具,却在广告中宣称其用材是进口森林实木,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宣传后,本公司知名度断提高,市场上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
乙公司一直是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为其提供材料等资源,由甲公司A经理负责接洽,为了销空库存,暗中给予A经理5000元达成购买协议。
甲公司A经理看不惯公司经营模式,跳槽到乙公司,把本公司家具加工技术告诉 乙公司,乙公司借此打入家具业,营利颇多。
乙公司为了促进销量,又模仿甲公司的名称,家具外观等,以假乱真,成功吸引不少顾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