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视讯原创 惠州市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录于话题#惠州优秀案例分析暨裁判文书2个
人民法院的案例编撰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裁判标准与尺度统一、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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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认定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应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广告行为是否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效果。
本案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问题。本案明确了广告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指导意义。随着惠州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的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层出不穷,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商品或服务更为严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广告主不能证明其广告真实准确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判决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典型性,有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惠州市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了备案名为“甲香山居”而推广名为“新X东园II期”的楼盘,共有4栋高层建筑,于2017年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关于香山居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可知,“甲香山居”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2940平方米,建筑密度为23%,容积率为3.5,绿地率为30%,停车位为0.8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项目内有一个375平方米的活动中心。而“新X东园”项目的开发商为惠州大亚湾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甲香山居”项目在地理上相邻。根据《关于新X东园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可知,“新X东园”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2338平方米,建筑密度为14.77%,wm视讯容积率为2.735,绿地率为30%,停车位为1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项目内共有15栋高层建筑,一座9班幼儿园,一座泳池,wm视讯一个4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
原告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甲香山居”项目总体模型1个和平层户型模型3个(统称沙盘),计广告费28000元;又于2017年11月30日委托广告公司印制了带有“新X东园II期”字样的3款户型图宣传单,计广告费1125元,以上共计29125元;并将上述户型图宣传单进行宣传及发放, 在“新X东园”售楼中心内将“甲香山居”沙盘与“新X东园”沙盘摆放在一起作为整体沙盘向消费者推介,wm视讯且在沙盘西侧的LED电子宣传屏上,在“甲香山居”与“新X东园”两楼盘的位置上只标示“新X东园”,两项目无区分。上述两个地产项目均由同一个销售团队负责营销事宜。在实际销售“甲香山居”商品房过程中,原告出具的收据印有“新X”字样并明确标明所收款项为“东园二期X栋X单元X号房”的定金、首期等。
2019年3月15日,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原告甲公司开发的“甲香山居”楼盘在销售时涉嫌虚假宣传。2019年3月20日,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甲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9年5月15日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原告甲公司的陈述及申辩。2019年5月23日,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45000元。2019年5月24日,wm视讯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向原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2019年6月6日,原告缴纳罚款145000元。原告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被告惠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惠州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惠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2019年3月26日,新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出具《说明函》称其已授权乙公司、甲公司在项目推广、项目命名等方面使用“新X”、“新X东园”商标。
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查本案的核心在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给予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三是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结合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主要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就事实而言,包括事实内容和对事实的法律定性。
本案中,被处罚的甲公司对被告大亚湾市场监管局认定的事实内容不持异议,但拒不接受该局对事实的法律定性,即不认为本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表示,即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此处的“引人误解”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wm视讯具体而言属于经验性概念。所谓的经验性概念系以具有可供一般人经验或感官加以判断之客体(状态)为对象,如《商标法》上的“近似”。认定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应结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识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是否使广告对象或受广告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本案中,消费者到“新X东园”售楼中心购买商品房,看到与“新X东园”项目沙盘为一整体的沙盘模型和LED电子宣传屏宣传及户型图宣传单等均以“新X东园II期”的推广名对外推介“甲香山居”项目,往往会推断“甲香山居”系“新X东园”项目的延续,系属同一房企开发建设。故本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原告的广告行为有误导消费者之虞,构成虚假广告并无不当。在举证责任方面,原告作为广告主负有证明广告真实、准确的责任。原告主张其使用的“新X东园II期”项目推广名获得新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但并无提供新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商标“新X”、“新X东园”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不能证明其广告真实准确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的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层出不穷。由于房地产项目交易额较大,广告影响力强,广告中若出现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商品或服务更为严重。戳破房地产广告的“牛皮”,有赖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本案判决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有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原标题:《【惠州优秀案例分析暨裁判文书】广告行政处罚案件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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