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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爱游戏官网普法 互联网广告主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4-05-01 14:04浏览次数:

  爱游戏官网广告主是商业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通常也是广告费用的承担者。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都是为广告主提供服务的。根据 《广告法》 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互联网广告中,除了广告媒介发生了变化外,广告主的含义与传统广告中的广告主并无差别。因此,可以将互联网广告中的广告主定义为:在互联网商业广告中,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日常的工作中,客户通常会认为在与我司签订相关的推广服务合同后,所有与推广产生的不利责任均应转移至我司,这种观点明显是错误的。因此,为促使客户知悉并履行自身法定义务,降低合作双方的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小伙伴们在日常的沟通中多多对客户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宣贯。本期普法,我们将重点对互联网广告主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讲解。

  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的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二、缔结互联网广告合同的权利。《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也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可见,互联网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缔结广告合同来确立的。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广告主有自愿选择和缔结广告合同的权利。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在互联网广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广告主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广告主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哲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主开展互联网广告活动时应当遵守这些基本原则。

  二、依法缔结广告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广告法》第30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32 条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这要求:互联网广告主在开展广告活动时,应当与其他广告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部分小伙伴在日常工作中对于新用户先开户推广后补签合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故每一次推广合作均应前置所有合同签订流程,防止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爱游戏官网、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法》 第4条第2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费。《互联网广告管理行行办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对自己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最了解的,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把关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法律要求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要是强调广告主应当是广告内容的第一责任人,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不负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主体也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如果构成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应当首先承抯法律责任,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则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在广告监督管理中,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因对广告内容真实性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不得擅自发布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根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行政审查是指在广告发布前,由行政主管机关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前置审查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的内容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以防止由于广告宣传的局限性误导消费者,造成其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在对这些特殊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之前,广告主应当依法申请审查并获得批准。

  五、保证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广告法》第47 条第1款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 10条第2款规定,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除了要具备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外,还应当具备广告主身份证明等文件。根据 《广台法》的要求,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淮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国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标识。这意味着,广告主还得具备与这些证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广告主有义务保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法性和有效性。

  六、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作品、商标的,应事先取得同意。《广告法》要求,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以及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商标等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七、不得影响互联网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第1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法》 第44 条第2款也规定了同样的要求。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按。广告主在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应当认真遵守这些义务性规定。

  八、修改互联网广告内容时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10条第4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链接和跳转是互联网广告的特色,这些链接界面的修改很难被实际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发现,因此广告主在后台修改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九、不得利用受法律禁止的人代言广告。《广告法》第38 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协助、配合广告监督管理的义务。《广告法》第51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依法行使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告主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主体,广告主是行政相对人。为保障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广告主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应当给子协助、配合。比如,提供互联网广告活动合同、广告样件和有关证明文件,说明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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